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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行初字第31号原告杨X诉被告会同县宝田侗**服务中心不履行调处山林纠纷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诉被告会同县宝田侗**服务中心不履行调处山林纠纷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杨X于2013年10月10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当日受理。2013年10月13日,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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