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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行初字第11号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广计]征字(2012年)第25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广计]征字(2012年)第25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经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愿意履行该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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