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盘**、盘荣军、盘荣科不服被告双牌县何家洞乡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的何**(2011)第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双牌县何家洞乡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29日申请本案中止诉讼。2011年3月26日,本院在恢复审理过程中,原告盘**、盘荣军、盘荣科与第三人盘永洪达成了调解协议,为此,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牌县何家洞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盘**、盘荣军、盘荣科以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牌县何家洞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盘荣军、盘荣科撤回对被告双牌县何家洞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盘**、盘荣军、盘荣科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