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0)第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刘某某于2011年8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麻人口征字(2010)第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