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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院网段某某、胡某某诉麻阳苗族自治县某某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某、胡某某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某某局于2012年X月X日作出的麻人口征字(2012)第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某、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某、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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