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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绿溪口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珍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绿溪口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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