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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麻阳苗族自治县舒家村乡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义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舒家村乡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舒家村乡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其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舒政决字(2014)1号《舒家村乡人民政府关于老井冲村张*义与张*文等八户林木、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张*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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