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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限公司诉沅陵县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有限公司诉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案,怀化**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怀中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移交麻阳**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沅陵县国土资源局决定撤销《关于撤销沅国用(2003)第0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书》,原告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怀**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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