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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椽木岭村民小组诉溆浦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椽木岭村民小组诉溆浦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纠纷一案,原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椽木岭村民小组于2014年2月6日向怀化**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怀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移交麻阳**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椽木岭村民小组以诉讼请求不具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椽木岭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椽木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椽木岭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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