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滕小红*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滕**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麻人口征字(2013)第5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