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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三毛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三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三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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