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三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三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