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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代成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代成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因原告曾代成与曾**互换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已被麻阳苗族**村民委员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原告曾代成要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应先由其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土地后,再由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现原告曾代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代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代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代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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