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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江乡石垅溪村第五生产小组诉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桥江乡石垅溪村第五生产小组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桥江乡石垅溪村第五生产小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桥江乡石垅溪村第五生产小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桥江乡石垅溪村第五生产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桥江乡石垅溪村第五生产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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