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赵**、赵**、赵**、赵**、赵**、赵学员、赵**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赵**、赵**、赵**、赵**、赵**、赵学员、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赵**、赵**、赵**、赵**、赵**、赵学员、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赵**、赵**、赵**、赵**、赵**、赵学员、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赵**、赵**、赵**、赵**、赵**、赵学员、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