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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凉水井镇苏良界村下乡组诉沅陵县人民政府撤销山林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沅陵县凉水井镇苏良界村下乡组诉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沅陵县凉水井镇龙虎坪村仙门组、覃**、蔡**、蔡传河撤销山林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怀化**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怀中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移交麻阳**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原告沅陵县凉水井镇苏良界村下乡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沅陵县凉水井镇苏良界村下乡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沅陵县凉水井镇苏良界村下乡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沅陵县凉水井镇苏良界村下乡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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