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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国申请强制执行李**责令限期腾地决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李**限期腾地决定一案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规定的腾地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李**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腾空并搬迁出被拆迁房屋,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腾空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麻阳苗族自治县木场弄旧城改造工程项目经麻阳苗族自治县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项目用地得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500号)文件的批准,依法可以征地建设。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履行相应征地程序,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本院按规定就本案请示怀化**民法院审批,怀化**民法院作出(2013)怀中行请字第17号批复同意强制执行限期腾地决定,并提出了执行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对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

二、本案强制执行交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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