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1)第4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某某、宋*已经履行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麻人口征字(2011)第4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滕**、莫**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
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谭某友、刘某芬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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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1)第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覃铁、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滕*、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曾*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尹*、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陆某某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