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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蒋某某房屋征收补偿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蒋某某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靖政征补决〔2012〕第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靖政征补决〔2012〕第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蒋某某在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未能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靖政征补决〔2012〕第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蒋某某房屋征收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政征补决〔2012〕第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靖政征补决〔2012〕第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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