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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广东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远因诉广东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立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何*远基于2012年2月2日通过110报警台报案,经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后,未能取得是否立案及经办人信息一事的答复,认为受理报警的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政,遂向广州市公安局投诉,请求该局履行义务予以监督;在未取得该局答复时又请求被起诉人予以立案处理。在被起诉人明确指引其就广州公安报警处理违法问题应通过广州公安机关信访室解决,其遂以广东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对被起诉人不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被起诉人将报警改为信访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被起诉人不予立案应依报警回执中的相关规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广州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何**办理假户口的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涉嫌严重失职、渎职的被起诉人行政首长和下属责任人进行法庭调查,并先行象征性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以及追究被起诉人充当广州公安司法腐败保护伞涉嫌徇私枉法的刑事责任。现由于起诉人请求所涉的法律关系不清,诉讼请求混乱,请求和事实依据不明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何*远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何*远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严重违反事实与法律,实质上是不作为的枉法裁判。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本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或指定管辖异地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上诉人何*远于2012年2月2日通过110报警台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彩虹派出所报案,经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后,未能取得是否立案及经办人信息一事的答复。上诉人认为受理报警的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政,遂向广州市公安局投诉,请求该局履行义务予以监督;在未取得该局答复时又请求广**安厅予以立案处理。广**安厅明确指引其就广州公安报警处理违法问题应通过广州公安机关信访室解决,其遂以广**安厅行政不作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对广**安厅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广**安厅将报警改为信访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广**安厅不予立案应依报警回执中的相关规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广州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何**办理假户口的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涉嫌严重失职、渎职的广**安厅行政首长和下属责任人进行法庭调查,并先行象征性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以及追究广**安厅充当广州公安司法腐败保护伞涉嫌徇私枉法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何**提起本案诉讼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起诉具有事实根据,且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上述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的规定,对于上诉人何**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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