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颉锁成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颉锁成因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人事任免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民法院(2014)穗中法立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由于颉**请求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颉**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颉锁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理由主要有:(一)其是花都区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任高级工程师。花都区政府以花办发(1998)15号文通知他享受正股级科员的工资待遇,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我国职务序列中没有“股级”,高*拿股级工资,职级工资降低了数级,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受案范围。(二)原审裁定造假。其诉讼请求是确认花办发(1998)15号文通知他拿股级工资待遇违法,是确认之诉,原审裁定歪曲为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权利义务,花都区机关服务中心属于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其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1998年3月16日,原中共**办公室、花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李安全等九位同志确定职级待遇的通知》(花**(1998)15号),决定“颉**同志为市委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正股级科员”等。2014年7月1日,颉**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作出《中共**办公室文件》花**(1998)15号文通知颉**“正股级科员”的职级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中共**办公室、花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李安全等九位同志确定职级待遇的通知》(花**(1998)15号),是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颉锁成上诉的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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