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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袁**因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下称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云府报[2011]25号《关于袁**举报培**学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下称云府报[2011]25号《情况报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因被起诉人作出的云府报[2011]25号《情况报告》中确认起诉人申诉的“任职年限”问题提起本诉。但上述报告对起诉人不具有强制力,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质影响,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袁**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袁**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称:白云区人民政府在明知白**育局批准主体资格不适格的培**学岗位“聘用领导工作小组”的违法岗聘行为,明知上诉人等大批教师一直申诉培**学违反国家法规开展岗聘和白**育局违反国家法规审批培**学岗聘,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不但没有依法查处上诉人申诉的问题、给上诉人作出行政申诉处理决定书,反而在2011年11月2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云府报[2011]25号《情况报告》,进一步确认上诉人等近四十名教师申诉的“任职年限”问题“属于该校根据实际制定聘用条件的内容,有关标准经教代会通过,符合规定”,包庇白**育局的违法审批行为。白云区人民政府违反相关规定,致使上诉人被人为地定在七级岗,堵死上诉人等25名老高级教师正常的晋级之路。白云区人民政府的纵容行为致使白**育局和培**学合伙伪造《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私下更换上诉人填报的原件,混在其他教师的审核表中上报,骗取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造成上诉人合法权利的变更和灭失;白云区人民政府欺骗广州市人民政府,人为地阻止广州市人民政府纠错,致使上诉人申诉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上诉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发现白云区人民政府的这一行政行为。综上,上诉人的起诉有事实根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袁**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袁**多次向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诉培**学和白**育局在国家首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违反国法,其制定的《广州市培**学岗位设置聘用实施方案》和《广州市培**学(校本部、实验学校)岗位设置拟聘岗位一览表》初稿,“自行制定聘用条件”量分定岗,克扣教师的高级职称年限,考评时限为2006年9月至2011年6月等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问题。袁**等教师多次联名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投诉,白云区人民政府用信访答复敷衍袁**。袁**还发现白云区人民政府明知白**育局、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反国家退休制度批准罗**延期退休,使已退休的罗**副校长进入培**学“聘用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在职教师的岗聘,明知袁**等大批教师一直投诉培**学和白**育局违法岗聘,不仅不查处,反而在2011年11月2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云府报[2011]25号《情况报告》,确认袁**等近四十名教师申诉的“任职年限”问题“属于该校根据实际制定聘用条件的内容,有关标准经教代会通过,符合规定”。袁**认为白云区人民政府的认定违反了穗人社发(2011)3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堵死袁**等25名老高级教师正常的晋级之路,欺骗了广州市人民政府,错过了解决教师申诉问题的最佳时机,侵害了袁**的合法权益,因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原审法院:1、判令白云区人民政府对袁**申诉的“任职年限”问题的确认违法;2、判令白云区人民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2011年11月2日,白云区人民政府根据贡**副市长对袁**举报培**学公款私存、岗位设置等有关问题的批示,经调查后作出云府报[2011]25号《情况报告》,主要内容为:“一、卫**、罗**因公款私存受处分情况。二、培**学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工作情况。该项对《广州市培**学岗位设置聘用实施方案》出台的依据、程序、聘用条件的制定予以说明,认为袁**等教师提出的“任职年限”、“岗位计分”、“考核计分”、“荣誉加分”、“具体评价项目”等问题都属于该校根据实际制定聘用条件的内容,有关标准经教代会通过,符合规定。经调查,该校方案也不存在针对某人“打击报复”的问题。这次培**学公示的拟聘“五级”教师,绝大多数是2003年左右引进的中学高级教师,年龄在50岁左右,大部分非“中层干部”,不存在偏向“年轻人”、“中层干部”、“本地人”的状况。三、我区办理情况。”

二审期间,袁**提交了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4月18日向袁**作出的云政务公开答复[2014]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申请的白云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2日所做书面报告为云府报[2011]25号《情况报告》;贡**同志2011年11月7日批示‘白云区要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袁*珍诉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云府报[2011]25号《情况报告》的行政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袁*珍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被诉的云府报[2011]25号《情况报告》是白云区人民政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贡**副市长对袁**举报培**学有关问题作出的批示进行调查后形成的报告,该《情况报告》只是认定《广州市培**学岗位设置聘用实施方案》中关于聘用条件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标准系经教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规定,并未对袁**的任职年限作出认定,故云府报[2011]25号《情况报告》并未对袁**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袁**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袁**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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