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秋结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顺府办纪要(2008)14号会议纪要纠纷一案,不服佛山**民法院(2014)佛中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起诉人黄**认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的办公会议决定(顺府办纪要(2008)14号)将殡仪馆北侧部分用地划拨给殡仪馆作扩建用地,导致扩建的火葬场距离其住宅太近,受到大量污染而提起的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会议,决定将殡仪馆北侧部分用地划拨给殡仪馆作扩建用地(顺府办纪要(2008)14号),这是内部行政行为,不会对个人造成直接影响,至于扩建的火葬场距离起诉人住宅太近,是规划问题。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对起诉人黄**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黄**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理由主要有:如果不是顺德区政府将民宅南面的土地划拨给殡仪馆,并同意殡仪馆扩建的规划方案,起诉人就不会住入火葬场内,顺府办纪要(2008)14号文违反了国家关于火葬场距离民宅的卫生防护距离的强制规定。原审裁定将责任推到规划,规划方案也是顺德区政府同意的,原审裁定凭什么认为区政府连贯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对起诉人造成直接影响呢?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11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以《关于区殡仪馆扩建问题的答复》函复梁**、黄*,称:“我局于11月16日收到区信访局转来你们反映有关拆迁安置地与区殡仪馆距离过近问题的信访件(顺群访字(2009)685号),现就有关扩建情况答复如下:区殡仪馆因业务量扩大急需扩建。区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3月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会议,决定将殡仪馆北侧部分用地划拨给区殡仪馆作扩建用地(顺府办纪要(2008)14号)。随后,区殡仪馆向原市规划局顺**局申请该划拨扩建用地(9836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顺**局于2008年10月将扩建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及初步设计方案向社会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期间,周边群众意见反对殡仪馆在该地块扩建。2008年12月25日上午举行了听证会。2009年1月19日,经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委员会第二次议事会议讨论,要求对方案修改完善,后同意殡仪馆扩建方案。2009年3月,区政府复函原则同意区殡仪馆扩建方案,并要求进一步完善方案,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顺府办函(2009)135号)。现殡仪馆扩建方案还在修改完善中”。2014年7月31日,原审法院收到黄**提交的本案起诉材料,同年8月11日黄**补充提交部分材料。黄**起诉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会议,决定将殡仪馆北侧部分用地划拨给殡仪馆作扩建用地(顺府办纪要(2008)14号),该文件意见违反国家**监督局2000年发布的《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强制规定,导致扩建的火葬场距离其住宅太近,受到大量污染。因此请求:确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顺府办纪要(2008)14号办公会议决定违反国家关于火葬场距离民宅的卫生防护距离的强制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顺府办纪要(2008)14号会议纪要只是记录行政机关内部讨论过程的文件,并非对外作出的划拨决定书,也不等于建设火葬场的许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将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土地划拨和规划许可混为一谈,进而主张会议纪要对其产生实际影响,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黄秋结上诉的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