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上诉人王**因信赖中国宝**限公司会计报告投资其股票共亏损人民币约300万元,经过详尽分析研究,上诉人王**发现公司公开披露的2009、2010、2011年年度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嫌疑。2012年7月27日,上诉人王**向被上诉人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请求依法查实该公司上述年报中存在的虚假记载嫌疑事实,并依法对公司以及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2年11月22日,被上诉人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针对上诉人王**的请求作出深证信复字(2012)0095号信访答复,称根据上诉人王**提供的反映中国宝**限公司2009-2011年年报部分内容涉嫌存在虚假记载事项的资料,对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情况;对于委托律师约见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要求,已提供相关帮助。上诉人王**认为,被上诉人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查明中国宝**限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未依法对该公司和中审亚太会**限公司等进行行政处罚,导致上诉人无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和知情权。因此,上诉人王**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被上诉人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作出的深证信复字(2012)0095号具体行政行为;2、判决被上诉人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针对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另查明,上诉人王**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同时,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还向原审法院提起另案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上诉人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针对上诉人王**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采取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2、判决被上诉人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针对上诉人王**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另案诉讼原审法院同时受理,案号为(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7号。

本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因请求被告履行职责查实中国宝**限公司年报虚假记载事实并对公司、高管和审计机构予以处罚一案,对被告的处理不服,同时提起了两个诉讼。被告并未就原告的请求分别作出两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逻辑上也不可能存在被告对原告的请求既履行了职责又没有履行职责的并列情形,原告的两次起诉表明,两案诉讼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相同,诉讼请求部分重复,实质诉求为认为被告未履行职责,要求被告履行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两案实为一案。为尊重和保护原告的诉权,在重复起诉的两案中,原审法院审理原告对被告提起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和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即(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7号案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受理后认定原告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原告本案起诉。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既然(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深证信复字(2012)0095号是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则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深证信复字(2012)0095号不服,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而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故原审裁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二、原审法院认定(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6号(撤销行政行为案件)、(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7号(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两案件实为一案,从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6号、(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7号两案件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明显不同,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法院审理程序上都完全不同,但原审法院认为两案实为一案,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三、将两案件等同为一个案件,被上诉人则回避对作出深证信复字(2012)0095号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合法性举证责任(包括执法依据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过程合法、执法结果合法),这样导致被上诉人可以随意执法、任意执法而不受法律监督。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答辩称:本案与(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7号案均起因于上诉人王**向我局投诉要求查实中国宝**限公司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并作出行政处罚,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访条例》及《中国**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经核查后,对上诉人的投诉以《信访事项答复函》进行了答复。上诉人对我局的处理不服,同时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上诉人两份起诉书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相同,诉讼请求基本重复,上诉人在本案中已存在重复起诉、诉权滥用的行为。此外,从上诉人两份起诉状及上诉状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其一方面认为我局针对其信访投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履行了相关职责,另一方面又认为我局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在逻辑关系上存在矛盾。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只负责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上诉人所诉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作出的深证信复字(2012)0095号信访答复,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反映问题的信访答复行为,并不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起诉并无不当。

另,《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上诉人王**在提起本案诉讼的同时,又向原审法院提起另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针对上诉人王**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采取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判决被上诉人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针对上诉人王**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另案起诉的诉讼请求明显与本案相同,均是认为被上诉人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职责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的两次起诉行为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基于上述理由,原审法院受理了上诉人王**提起的另案诉讼,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述规定,依法驳回上诉人王**对本案的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王**主张其起诉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案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