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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明**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意见,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同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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