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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依法补办工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增城市小楼卫生院、增城市卫生局补回工龄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案中,起诉人因1968年8月至1980年9月在农村当赤脚医生12年的工龄权益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故本院对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上诉认为:其原是增城小楼镇二龙村村民,1968年4月从部队复员回乡,当时60年代是农村缺医少药年代,1968年8月至1980年9月村干部要求起诉人当赤脚医生为社区群众看病、打针、送药总共12年。1980年9月增城复退办分配起诉人到增**管理局工作,1994年病退,退休时单位没有算上农村当赤脚医生时的工龄。故请求:法院判令小楼卫生院、增城卫生局补回起诉人1968年至1980年在小楼镇二龙迳口卫生站当赤脚医生时的12年工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认为1994年病退时单位(增**管理局)没有算上农村当赤脚医生时的工龄,对其权益造成侵害。故其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其起诉要求小楼卫生院、增城卫生局补回其当赤脚医生时的12年工龄的诉讼请求并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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