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广东**理局撤销答复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因不服被告广东**理局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答复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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