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因不服被告广东省公安厅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粤公政务公开(2015)17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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