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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立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法[行]函(1989)63号)规定:“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周*因对广州医鉴(2012)15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有异议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依据最**法院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周*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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