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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其他437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起诉人反映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村九队一巷的门牌号码排序有误,要求理顺门牌号码一事,被起诉人的信访办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花公群(2014)328号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信访事项告知单。2015年1月27日上诉人姚**向原审法院起诉被起诉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要求判令:一、被起诉人的信访办出具的答复通知书是违法的;二、被起诉人的信访办必须列举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原告信访的材料及调查经过;三、被起诉人的户政科必须理顺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村9队新屋一巷的门牌,给戊37号增加门牌;四、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综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为:被起诉人对其要求履行门牌管理的法定职责的答复违法,并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履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具体,有明确的被告,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受理。原审法院认为被起诉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将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认定为对信访答复的不服,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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