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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桂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庚桂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穗公交增认字(2014)第4401242014A00189_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于起诉人的起诉,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罗**的起诉,原审法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穗公交增认字(2014)第4401242014A00189_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属于公安机关依职权针对特定交通事故单方作出的,对特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2015)穗增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责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上诉人不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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