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谭**、蔡**、李**、区兆兴、万**、李**、林**、何**、张**、黄春意、周**、黄**、林雪彩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谭**、蔡**、李**、区兆兴、万**、李**、林**、何**、张**、黄春意、周**、黄**、林**起诉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立行初字第1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谭**、蔡**、李**、区兆兴、万**、李**、林**、何**、张**、黄春意、周**、黄**、林**以通过法律途径另案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谭**、蔡**、李**、区兆兴、万**、李**、林**、何**、张**、黄春意、周**、黄**、林**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