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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广州市教育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教育局因与刘**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2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等于2013年7月11日以挂号信的形式,以广州**中学教师身份向被告广州市教育局递交了《举报申诉书》,认为广州**中学从2008年1月至今从来没有公开教师工资等涉及教职工权益等信息,故请求:(一)确定被举报人(广州**中学)没有依法进行校务公开的行为违法。(二)依法限期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在网站公布查处结果。(三)对违法直接责任人陆**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四)书面受理申诉举报人的诉求,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该邮件于2013年8月13日以“逾期退回”原因退回原告,其中再投邮件批条注明“值班不收存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原告作为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诉,应当予以处理。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以挂号信形式向被告递交了《举报申诉书》,虽因被告不收而予以退回,但应视为被告已收到该《举报申诉书》。被告至今未对原告的《举报申诉书》作任何答复,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广**育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刘**2013年7月11日递交的《举报申诉书》作出处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州市教育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程序有误。上诉人在原审庭审期间明确表示“值班不收存局”的邮件批条未向上诉人送达,但法庭并未休庭,导致上诉人无法查明该邮件未收到的真实原因。原审法院未将关键证据送达给上诉人,且在审理中已查明该情况而未休庭有违程序规定。(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是邮寄给“屈**(局长)”个人的挂号信,并非是寄给上诉人的。而且,被上诉人在挂号信封面注明“关于校务公开的举报”,说明该信件应直接交给领导手中,不能随便由值班室签收。屈**局长的重要个人邮件均由机要室接收,并未授权值班室代收。此外,我局口头咨询邮局得知,邮寄给个人的挂号信,值班室可以拒收。2.“值班不收存局”的情况不明。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给据邮件跟踪查询》显示,2013年7月12日、7月13日邮政投递人员两次投递该挂号信,但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而“未妥投”。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邮政投递人员十分清楚挂号信应当交由收件人本人签收,本应当积极联系收件人,妥善投递邮件,但基于上诉人未知的原因,一个月后却出现“值班不收存局”的情况。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在无旁证佐证的情况下即断定上诉人有过错是轻率的。3.上诉人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的邮件,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三种不作为的情形。4.原审法院根据主观臆测的事实作出判决。邮件被退回不能视为上诉人已收到《举报申诉书》,只存在邮件该不该退回的问题,而不存在是否知晓邮件内容的问题。在邮件密封的情况下,上诉人如何被“视为已收到”,又如何“答复”?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视为上诉人收到邮件,未对邮件内容作出答复,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逻辑。(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依据的《教师法》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教师申诉制度的规定,与本案无关,原审法官不明白申诉与投诉举报的区别,胡乱引用。(四)原审判决判项错误。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不予接受原告的举报请求行为违法”,但判决则是责令上诉人对《举报申诉书》作出处理,改变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匪夷所思。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尊重事实,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于2013年7月11日寄出的挂号信收件地址为“广州市西湖路83号广州市教育局”,收件人为“屈**(局长)”,寄件人为“刘秋菊邱思敏”,备注“关于校务公开的举报”。2013年7月11日至2013年8月14日期间,广州市邮政局多次按上述收件地址进行投递和催领,均未能妥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被上诉人因认为广州**中学没有公开教师工资等涉及教职工权益等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挂号信形式向上诉人邮寄《举报申诉书》,并在信封表面注明“关于校务公开的举报”的字样,要求上诉人对广州**中学没有依法公开校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处理,是行使正当的举报申诉权,上诉人依据上述规定负有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上诉人的邮件收发部门负责邮件的收发、转递、通知等工作,对于上诉人的邮件应及时接收、转递或通知,该部门在邮局工作人员多次投递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取被上诉人寄出的与上诉人工作职责有关的邮件,应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出的举报申诉作出的拒绝受理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责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递交的《举报申诉书》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寄出的邮件是寄给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邮件,并非寄给上诉人的邮件,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的上诉理由。虽然被上诉人于2013年7月11日寄出的邮件的收件人为“屈**(局长)”,但该收件人系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收件地址亦为上诉人的法定住址,且信封表面已注明邮件内容为“关于校务公开的举报”,举报内容与上诉人的工作职责有关,故原审法院认定该邮件系被上诉人寄给上诉人的邮件,事实清楚,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未向其送达“值班不收存局”的邮件批条的证据,也未中止庭审,导致其无法查明邮件未收到的真实原因,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上诉人的邮件收发部门拒绝收取被上诉人的邮件的具体原因,属于上诉人的内部管理问题,并不能成为拒绝收取被上诉人邮件的正当理由。原审法院是否向上诉人送达邮件批条的证据以及是否中止庭审与上诉人拒绝收取邮件的原因没有关联性,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正确处理并无实质影响。因此,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撤销原审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教育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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