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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广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行初字第3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原告蔡*等6人向被告下属的广州市白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1、霸王(广**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拒不执行经济性裁员对职工不予补偿;2、违法认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3、对职工随意调岗、降薪、降职。要求霸王(广**限公司撤销违法、违约行为,依法对职工给予补偿和赔偿,公开整个裁员及善后处理过程。同日,原告并向白云区劳动监察大队递交了《投诉书》,内容为:2013年5月之后,霸王公司在事先未提前告知公司全体员工,未征得员工意见的情况下,开始着手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行为,裁减员工人数高达上百人。然而,公司为了拒付经济补偿金,却打着优化、培训的幌子,恶意设置圈套,逼迫接到培训通知的员工从工作岗位返回霸王公司广州总部,参加所谓的培训。2013年5月底,公司二次发出通知,要求接到通知的员工降薪参加培训,但到达公司总部的员工连象征性的培训都没有,员工原来的工作岗位却被人顶替。原告表示异议并拒绝继续参加这种违法的虚假培训后,公司即下达停止工作通知书和认定旷工通知书。由于霸王(广州)公司尚未直接下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文件,因此,目前尚未进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阶段。只得申请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经原告初步了解,霸王(广**限公司还存在下列劳动用工违法行为:1、未能依法与原告办理劳动用工合同,协商确定公司规章制度;2、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公司经济性裁员召开职工大会,会同工会和劳动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征求原告的意见;3、随意调整职工的工作区域和岗位,随意降低职工工资和待遇;4、未按照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要求被告:1、依法查处霸王(广**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拒不执行经济行裁员有关规定的行为;2、依法查处违法处理原告、停止原告工作的行为;3、依法纠正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6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向霸王(广**限公司进行调查,霸王(广**限公司的法务主管林深深接受了询问,并陈述“其公司每个员工都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有部分员工是通过广州德**限公司派遣驻我公司工作,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购买了社保,与德程**限公司签订合同派遣我处工作的员工由德**司购买。根据近段的公司实际,公司有计划对总部行政及保障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裁员方案已报白云区相关部门备案。原告是德程**限公司派遣到我公司的促销队长。由于我公司经营策略的调整及相关政策配套,我公司将对部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培训计划我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28日及6月12日分别下达了2批次的培训通知,培训人员约30人。原告未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公司按相关规定下发了旷工通知书,并未采取其他的行政手段处理”。2013年7月3日,广州市**监察大队向原告等六人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霸王(广**限公司于2013年4月向白云区人力资源及社会局提供“关于霸王(广**限公司人员优化的报告”方案,并提前30天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至于原告等人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调岗、降薪、降职等情况,双方未能共识。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2004年12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上述《告知书》已于2013年7月3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2013年7月3日作出的《告知书》。2013年8月29日原告收到该复议决定书。原告仍不服,遂向原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因此,被告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有权受理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本案中,因原告投诉霸王(广**限公司违法调岗、降薪、降职、违法认定违反劳动纪律及经济性裁员不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等问题,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原告投诉的上述事项属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因此,被告在此情况下告知原告就其投诉的上述事项按照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并无不当。对于原告投诉霸王(广**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诉霸王(广**限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本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机构和部门及时处理。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投诉后,仅向霸王公司进行询问,并未作实体处理,也未按照上述规定将原告的投诉书面转交有权处理的机构处理,就直接告知原告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显然未能完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要求履行相关查处义务,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投诉霸王(广**限公司有无按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项作出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对原告蔡*投诉霸王(广**限公司有无按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保费的事项作出处理。二、驳回原告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蔡*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并未认真审理被上诉人为何不予调查投诉事项,也未调查上诉人推诿法定职责的真实背景,对涉案企业具体的违法客观事实更是只字不提,特别是对于本案争议的问题有意忽略和淡化。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理劳资纠纷,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资纠纷,并不是非此即彼。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劳资纠纷,劳动者有权做出选择,政府有义务给予支持、尊重和保护。以片面理解区分管辖处理方式,是消极懒政和不作为。三、原审判决虽然部分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但是否定了被上诉人作为政府人力资源主管机关所担负的基本责任,和基本的劳动争议行政处理法律程序。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一、维持(2013)穗云法行初字第355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内容;二、撤销(2013)穗云法行初字第355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内容;三、责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对被投诉的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同意一审的答辩意见,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上诉人投诉欠缴社保费问题应由地税部门处理,而且涉及跨地域的管辖问题,因此对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有异议。

本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本案中,上诉人投诉霸王(广**限公司违法调岗、降薪、降职、违法认定违反劳动纪律及经济性裁员不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等问题,上诉人投诉的事项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故被上诉人予以告知,具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以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投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上诉人并未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理并告知上诉人,故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限期对上诉人投诉霸王(广**限公司未按规定为上诉人缴纳社保费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并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认为对于上诉人投诉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问题应由地税部门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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