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行**九堡支行与浙江**限公司、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招商银行**九堡支行申请执行浙江**限公司、廖**、杭州汇**限公司、高*、程**、吴**、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2975001.14元,执行费人民币32150元。申请人依据(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由(2014)杭江执民字第3329号一案,拍卖吴**(已故)名下位于长河街道风雅钱塘世纪花园10-1-1403室房产后,尚余执行款项人民币653597.43元,执行中高霞、程**、吴**、吴**在继承吴**(已故)遗产范围内承担人民币2975001.14元的债务。另经查询,未发现吴**(已故)名下有可执行遗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83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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