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与杭州好**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章**申请执行杭州好美家房地**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88659.00元,执行费人民币8287.00元。我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杭江笕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套房产,我院轮候查封了该房产,首封法院系杭州**法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个案件未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已将其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我院于2015年7月7日向申请人发出案件拟终结告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我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11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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