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丁桥支行与茅**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丁桥支行申请执行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61497.46元,执行费人民币16015.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丁桥支行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茅**银行账户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69285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茅**、戚**共同共有的位于杭州丽江公寓锦虹苑2幢2单元1002室,因案外人已对上述房产设定抵押权,故暂无法处置,另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茅**所有的牌照号为浙A×××××奥迪轿车一辆,且本院已对其列入高速布控,现未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茅**另有拆迁安置房尚未分配,故申请人同意待拆迁房分配后,处分该房屋来偿还本案案款,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225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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