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与刘**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13729.35元,执行费人民币6106元。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96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