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限公司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限公司、杭州鸣**限公司、俞**、朱**、周**、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依据已生效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82712.36元、执行费人民币47227元,合计人民币4529939.3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杭州**限公司名下浙A×××××车辆,并已上网布控,又轮候查封了朱*英名下浙A×××××车辆,以上车辆但均未实际查扣,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77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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