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行**城东支行与赵**、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招商银行**城东支行申请执行赵**、龚*、杭州**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33435.4元,执行费人民币48734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城东支行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赵**、龚*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易居时代公寓3幢3-2室,该房产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嗣后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被执行人房产,经三次司法拍卖、一次司法变卖,最终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司法变卖价为2250000元。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以以物抵债方式实现债权。同时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156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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