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与柳**、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柳**、丁**、朱**、姜**、唐**、蒋**、李**、吴**、李**、朱**、丁**、浙江小**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90916.16元,执行费人民币8309元。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位于新安江街道健康南路60号、62号房产及位于新安江街道嘉苑路58号3-4幢房产。另于2014年9月12日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丁**共同共有的位于建德市下城区永清路242号房屋,因上述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后因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请求我院移交上述房屋的处置权,我院于2015年8月28日将上述房屋的处置权移交给建**民法院。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9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