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朱*、蔡**、杭州**限公司、林**、杭州择之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衣**限公司、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州城东支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81010.48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扣划了被执行人林**银行存款803887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履行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341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