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杭州联合农**彭埠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彭埠支行申请执行朱**、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17957.58元,执行费人民币8580元。我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彭埠支行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当时无房产处置权,故于2013年12月12日暂作结案处理。我院现已经取得处置权,申请人向我院申请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朱**、王*名下的位于杭州市**金源公寓3幢602室的房产,经三拍流拍,变卖也无人购买后,我院依法以人民币605000元的价格抵债给申请人杭州联合农村商**限公司彭埠支行。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恢字第20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