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浙江省分行与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建设**浙江省分行申请执行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118976.66元,执行费人民币1685元。申请人依据(2014)杭江商初字第20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姚**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2日向申请人发出案件拟终结告知书,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97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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