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稠州**司杭州分行与嵊州市**有限公司、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宋**、黄见阳、史冬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外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稠**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10707.1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已向正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嵊州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申请人亦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16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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