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余杭支行与杨**、林**(2015)杭江执民字第176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余杭支行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杭江执民字第176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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