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浙江省分行与邬**、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提请**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中国建设**浙江省分行与被申请人邬利福、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中国建设**浙江省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7月23日提请本院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邬利福、陈**银行存款人民币14419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浙江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中国建设**浙江省分行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被申请人邬利福、陈**银行存款人民币14419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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