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浙江稠州**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浙江**限公司、上虞**限公司、上虞市**印花厂、陈**、龚**、张**、朱**、唐**、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5683317.06元,执行费人民币55817元。申请人依据(2014)杭江商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获悉被执行人财产均在上虞区人民法院处置,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发函。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17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