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稠州**司杭州分行与上虞市**印花厂、浙江**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稠州**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浙江**限公司、上虞**限公司、上虞**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张**、朱**、陈**、龚**、唐**、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4571340.55元,执行费人民币48113元。申请人依据(2014)杭江商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获悉被执行人财产均在上虞区人民法院处置,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发函。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17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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