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行**武林支行与浙江正见建设**公司、嘉逸**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交通银行**武林支行申请执行浙江正见建设**公司、嘉逸**公司、吴**、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147578.17元,执行费人民币87548元。本院作出的(2012)杭江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武林支行于2015年8月6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网拍了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20幢701、704、705、801、802、803、804、805室的房屋,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房以三拍保留价人民币11040000元抵偿本案债务。本院受理的多起以浙江正见建设**公司、嘉逸**公司、吴**、赵**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恢字第20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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