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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绍兴分行与浙江永**限公司、雄峰**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永**限公司、雄峰**限公司、孙**和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绍兴分行于201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绍兴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限公司、雄峰**限公司、孙**和方**之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绍兴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497元,减半收取106248.5元,由原告交通**绍兴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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